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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11-12-13 15:53:4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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为进一步拓宽和畅通信访举报渠道,提高信访举报质量,鼓励群众反映真实情况,增强对党员干部监督的有效性,现根据《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》等有关规定,结合我市实际,特制定鼓励实名举报的暂行办法。 第一条 鼓励实名举报。举报人署真实姓名和真实联络方式,采用来信、来访、来电、网络等形式向纪检监察机关举报党政组织、党员、干部违纪违法行为的,属于实名举报。举报虽未署实名,但留有确切联系方式的,视为实名举报。 第二条 优先受理举报。市纪委、监察局对受理范围内的实名举报,在收到当日进行登记,3个工作日内与举报人取得联系,4个工作日内落实 承办部门和承办人员,并将受理情况反馈举报人。 属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受理范围的实名举报,转下级办理,3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;不属纪检监察机关受理范围的实名举报,转有关部门办理,3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。 有重要线索的,举报人可约见市纪委、监察局的领导或有关职能室的负责同志,当面进行举报。凡需当面举报并约见的均予接访。 第三条 提级办理举报。涉及市管领导干部的举报,市纪委、监察局直接办理;涉及区县各部门正职和市级机关各部门正处级领导干部的举报,由市纪委、监察局会同区县、市级机关部门联合办理,不下转;涉及区县各部门副职和市级机关各部门副处级以下领导干部的举报,由区县和部门直接办理,不得下转,并向市纪委、监察局报告办理结果。 第四条 限期办结举报。严格纪律,责任到人。不论是自办还是转办的实名举报,承办纪检监察机关都要指定分管领导、职能部门和承办人员进行核查,对每件举报负责到底,核清为止。非重大和特别复杂的问题,一月之内办结。保证件件有着落,事事有结论。 第五条 逐项反馈举报。对举报人反映的问题,承办部门及承办人员要将办理结果逐项反馈给举报人。举报人对反馈结果不满意,提出新的事实依据的,承办部门和人员必须进行补充调查;举报人对反馈结果不满意,但又提不出新的事实依据的,承办部门和人员应做好解释说服工作,必要时请“党风联络员”和“特邀监察员”参与调查,在适当范围内召开听证会,进行监督。 第六条 保护正当举报。对实名举报人相关信息和举报内容要严格保密,切实维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。举报人因正当举报受到打击报复和不公正对待的,纪检监察机关分级做好受理工作,并依纪依法从严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。 实名举报人应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。举报人因对事实了解不全面而发生误告、错告、检举失实的,不追究其责任;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陷害他人或以举报为由制造事端的,要依纪依法查处。 因举报不实及其他情况给被举报人造成不良影响的,纪检监察机关将依纪依法维护其正当权益,并采取适当方式帮助澄清事实,消除影响。 第七条 奖励有功举报。实名举报经查证属实,对案件突破有重要作用或为国家、集体挽回经济损失的,市纪委、监察局在案件办结后按照《关于奖励举报有功人员的暂行办法》(苏纪发[1997]33号)等规定,对举报人进行奖励。 |